积极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
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并把总部迁到宁波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上市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递增10%以上的部分,留存地方的那50%以项目补助形式奖励企业。服务业企业之间的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产权、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对被评为市级服务业产业集体的,奖励工作经费100万元,对服务业产业基地所产生的营业税收入增长在5%以上增量市统筹部分给予50%奖励。
加大服务业发展的要素保证
对服务业企业聘用的国内外领军人物,参照引进高层次归国人员、全球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奖励和扶持。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过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建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12年安排2.2亿元,以后年度根据发展服务业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可能,逐渐有所增长。
构建合理推进发展服务业的工作机制
积极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推进梅山保税港区离岸金融试点、宁波保税区创建国际贸易示范区、创新大宗商品交易税收征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