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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难停车买家想退货 合同成立 法院支持“强卖”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0月08日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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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先生在某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一处500多万元的房产,后经中介公司撮合,来自台湾的张先生与其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在购买这处房产时,张先生决定把车库也买下,并与王先生进行了磋商。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在房屋买卖合同后简单作出备注,说明了与车库有关的信息及价款。为此,张先生预付了1万元车库款。但他入住后,发现车库无法正常使用,便要求取消这笔买卖,不肯履行原合同。协商无果后,出卖方王先生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被告张先生提出,自己再有钱也不可能花几十万元买个不能停车的车库,而且车库的相关权证尚未办理,自己所交的1万元只是预付款,因此应该取消买卖。原告王先生则提出,车库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定金都交了,哪有卖出去的东西还要退货的?再说,现在房子已出卖,不可能留一个车库。他同时认为,张先生无法正常使用车库主要是其车型过分宽大造成的,而且其车技也不够熟练。

  审案法官专门到实地进行了考察,发现如果是一般车辆可以很容易地将车停进车库,但张先生驾驶的是加大加宽的豪华车辆,非一般车辆,想要进入车库的确不容易。

  [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在车库买卖之时,该车库已实际存在,是否办理相关权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成立。因此,该车库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虽然张先生购买车库的目的是为了停放自己的车辆,之后发现无法停车,对其而言,买卖的目的确实无法实现,但在合同签订之时该车库就已存在,能否停车完全可以到实地核实,是否购买也完全由其个人决定。因此,张先生要求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退货,于理不合,已订立的合同应予履行。

  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原告王先生同意在合同价款基础上作让步,双方最后达成协议。(诸葛宁 陈冬红)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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