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江北洪塘的我市首个公租房样板房。 实拍厨房 (资料图片)记者 刘波 摄
实拍卫生间
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我市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悉,这两大新政均将于近日正式开始实施。
“到2015年年底前,基本满足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我市新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需求提出了明确要求。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到2015年,建设保障性房源5万套以上
根据相关目标和任务,我市将进一步调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和主要方式,逐步减少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供应,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筹。
为此,《若干意见》提出到2015年年底前,基本满足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
“我们初步测算,到2015年,我市预计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房源5万套以上。”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我市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其中,县(市)区政府要创新方式,加大投入,积极采取集中建设、配建、改建、调剂、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可以采用划拨供地、政府投资建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租赁期限、租金水平,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这名负责人说。
此外,我市还将推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模式。鼓励县(市)区在新建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由住房保障部门回购。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住宅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条件,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配套设施、移交或回购方式、交付标准、开工和交付时限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同时,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村集体利用村发展留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利用部分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不过,《若干意见》规定,村集体利用村发展留用地、园区和企业利用部分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以集体宿舍为主。“建成后的房屋只能以建设主体的名义整体申领房产和土地权属证书,不允许分割转让。”
保障房建设不力将被问责
除了公共租赁房外,我市还将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为此,我市将推进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一户、保障一户。完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衔接,实现房源统筹。今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建设,继续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同时,中心城区继续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和老小区整治。
《若干意见》提出,我市要深化实施“村企结对”租住房双向合作、联合服务模式,大力引导企业与村(社区)挂钩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统一租房制度,以及按技能贡献分档提供租房补贴激励制度,鼓励企业为高素质、高技能、有贡献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引导村(社区)、企业合作建设一批适合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小型、多样的公共租赁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意见》还要求建立问责机制。对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不力、政策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监察局、住房城乡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并视情问责。没有完成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则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