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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业房贷可转公积金贷款 需满足三项条件

相关操作细则很快公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0月24日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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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5年期以上的商业性房贷年利率高的已近8%;而5年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基准利率则不到5%。“商贷”和“公贷”之间这样的利率差别,令很多当时申请了纯“商贷”的购房者,想把“商贷”转成“公贷”,以减少每个月的按揭支出。

  刚出台的《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则为这些购房者带来了好消息。

  连续加息之后,银行又普遍执行利率上浮政策,房贷的还款压力又重了。出于减轻自住型购房者经济压力的考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人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日前联合出台了房贷“商”转“公”的新政策——《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方面,就此新政作了详细解读。

  据了解,在该新政出台后,本市各级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相应制定操作细则——待操作细则确定,市民才可以前往申请房贷“商”转“公”。目前,本市共9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的操作细则,均已基本制定完毕,不日就会发布。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方面表示,新政策的好处“很快就能让市民享受到”。

  哪些人可申请转贷

  只限纯“商贷”者,“组合贷”者不行

  按照新政规定,房贷“商”转“公”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其一,必须是正常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市民;其二,市民当初购房时办理的是纯“商贷”,如果办的是商业贷款加公积金贷款——即“组合贷”的,则不能申请“商”转“公”;其三,必须已经办好所购住房的他项权证,且申请到的“商贷”尚未还清。

  新政允许“商贷”全部或部分转成“公贷”。其中,把“商贷”余额全部转为“公贷”的,借款人可以是贷款房屋的产权人,也可以是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把“商贷”余额部分转为“公贷”的,则借款人只能是原“商贷”的借款人。

  额度、期限有多少

  最高60万元,最长20年

  政策明确,“商”转“公”的贷款额度——即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必须在原商业个贷余额万元(含)以上整数内,并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具体额度由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确定。

  “商”转“公”的贷款期限,必须在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以内;同时,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业个贷剩余的贷款期限。而如果是将商业个贷余额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的,其剩余部分商业个贷期限应当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是6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举例而言,假设现在有一市民,手头还有纯“商贷”100万元未还清,贷款年限是30年,从现在算起还有25年;同时,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可以贷到最高的60万元,按其年龄计能贷20年,那么,该市民在办理“商”转“公”后,手头的100万元房贷将变成这样一个情况:60万元是公积金贷款,年限20年;还有40万元依然是商业个贷,但年限相应也要缩短至20年。

  值得关注的是,像上述市民“商”转“公”后那40万元的“商贷”,其利率如何确定,各银行或不尽相同——也许维持原利率,也许提高。至于“商”转“公”后那60万元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如果该市民属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利率是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如属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则利率是基准上浮10%。

  新政明确,市民原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重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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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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