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减少缴存职工家庭购房利息支出,我市出台《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允许部分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以纯商业个贷购买房子的市民申请将商业个贷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这里所称的商业个贷,是指市民购买住房时,向商业银行申请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职工。首先,其商业个贷余额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商业个贷余额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原商业个贷的借款人。其次,商业个贷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证》。第三,符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贷款的其他条件。此外,原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又重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符合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分析,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市民主要有三类:一是购房时,市民还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如连续缴交公积金不满12个月;二是开发商项目贷款是资金封闭管理,指定了银行来办理贷款,而这家银行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目前,我市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宁波银行等6家银行;三是符合贷公积金条件,但受商业贷款利率低影响而全部选择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人群。
《暂行规定》同时就“商转公”额度及期限也作了明确。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在原商业个贷余额万元(含)以上整数内,并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具体额度由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业个贷剩余的贷款期限。商业个贷余额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的,其剩余部分商业个贷期限应当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