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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权益·降低税负·便民利民——

新年新法着力提升“幸福感”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1月01日 08:08
关注百姓 关爱生活  中国宁波网新闻热线:13777110707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2012年,一个新的开始。从1月1日这一天开始,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开始施行。这些新法新规着眼我国长远发展,努力提升百姓“幸福感”,将在便民利民、维护权益等方面向前迈出坚实步伐。

  行政强制法:规范公权行使呵护公民权益

  在强大的行政公权力面前,如何保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2012年1月1日起,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的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这部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的重要法律,将把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纳入法治轨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介绍说,行政强制法出台前,行政强制存在“滥”、“乱”的问题,也存在“软”的问题。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领域缺乏统一规范,制约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针对这些问题,行政强制法从“源头”上规范了设定权。确立了法律设定行政强制的原则,赋予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明确了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强制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信春鹰说,行政强制法的很多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点。如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行政强制法还针对一些现实问题,明确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还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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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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