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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保委五届六次全委会暨“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新闻发布会召开。 |
中国宁波网3月7日讯(记者 陈锦源 通讯员 葛荣国) 宁波市消保委五届六次全委会暨“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新闻发布会今天召开。2011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亦在会上公布。
宁波市消保委秘书长施民伟对记者说,从投诉数量上看,通讯服务、家电消费等投诉比较集中,因为服务类消费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重点投诉项是购买住房投诉,随着房贷政策的变化,消费者过往购房中存在一些较难处理的消费纠纷。其次是汽车消费和预付式消费。
案例一:新车“三包”期内自燃 经销商理应赔偿损失
2010年10月底,毛女士以14.7万的价格购买了一款斯柯达明锐轿车,并购买了包括自燃险在内的汽车保险。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汽车起火燃烧(购买一个月行驶到960公里),造成整车毁损。
自燃事故发生后,经销商通过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具一份鉴定函,其结论是“从已存的车辆烧损的残骸分析,未发现有与车辆质量有关的质量问题,故此起火烧事故与上海大众的产品质量无关,上海大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当毛女士向保险公司和经销商提出赔偿要求时,却遭到他们的无理推诿。保险公司说,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他们可以理赔。经销商说,他们产品质量没有问题。
无奈之下,消费者选择向奉化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受理该起投诉后,先后与保险公司、经销商进行交涉,并取得出警救火的奉化市消防大队的火灾鉴定支撑,认定这是一起“可排除人为因素的汽车自燃事故”。据此,经销商承诺在保险公司理赔以后,给消费者一辆新车,但其仍然拒绝赔偿因车辆自燃引起的其它损失。
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销商严正指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责任追究制,消费者已经被排除了人为因素,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损失,经销商理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最后,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理赔的基础上,经销商向消费者赔偿包括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全部损失。
点评:本案中,由于消费者投保了“自燃险”,因此消费者不但多掏了冤枉钱,还给对方提供了相互推诿的借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销售商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它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它销售者追偿。”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的直接找经销商。此外遇到有二个以上责任单位的时候,消费者可以本着找谁方便、找谁有利就找谁的原则来确定,不要被经销商忽悠,多走冤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