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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城美瞳产品多数属非法销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3月10日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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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相关资质证书的产品将下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隐形眼镜尤其是彩色隐形眼镜,对年龄范围、佩戴年限、眼生理和健康有严格的适应症要求,一般只适合18岁以上成年人并经眼科医生检查确认无眼生理畸形、病变或不适症状的成年人暂时配戴,使用不当或过度佩戴极易对眼睛造成伤害,如引发缺氧引起的角膜急性损伤、感染等,严重的还将导致永久失明。即便进口品牌的不加色、高透氧、高含水量的隐形眼镜,也无法完全达到眼球的生理要求。

  这位负责人提醒,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与用于矫正视力的隐形眼镜一样,属于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产品,请消费者慎重使用。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到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眼镜商家购买,该产品应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通知精神,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已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范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要求开展相关专项整治,4月1日前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全部下架。

  从4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去年开展隐形眼镜经营行为专项监管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的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无医疗器械经营资质销售、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行为。消费者如发现市场上非法销售的“美瞳”产品,可拨打96311举报投诉。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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