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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新政 保障房不满年限可申请回购

到了规定年限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4月28日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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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林伟 通讯员 陈本君 吴培均

  不少市民都知道,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保障性住房属于有限产权,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需一定年限后,才能上市交易。如果购房者因为特殊原因确需提前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话,又该怎么办呢?如果到了规定年限,保障性住房又该怎样上市交易呢?

  根据市住建委不久前刚刚出台的《关于规范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今年5月19日起,类似情况处置有了进一步明确。

  由于特殊原因 不满年限可申请回购

  根据《通知》,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不满规定上市交易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若已装修,对固定装修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那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年限究竟是多少年呢?根据2005年9月9日出台的《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住房在10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根据《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同样,根据《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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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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