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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结束

因高温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生理性中暑除外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5月23日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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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将整改或追责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该《条例》针对的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且一“暂行”至今已52年。

  在2007年,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成为我国又一份高温劳动保障文件。其中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通知》没有给出具体的惩罚措施和高温费标准。

  在日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记者注意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工会都被授予了职责加强监管。意见稿第十三条还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宁波的高温费发放执行得不错。很多企业达到200多元每月,甚至400元每月。”市总工会副主席劳建兰告诉记者,但每年也发现有企业不愿发放高温费,“根据现行的法规,高温费发放主要靠企业自觉。如果企业拒绝支付高温费,没有相关的惩处措施来撑腰。”劳建兰说,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一旦实施,对劳动者而言无疑又多了一重保障。宁波晚报记者 滕华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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