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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租车营运权拟逐步无偿使用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6月26日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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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我市召开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这是该《条例》自1998年2月1日实施以来,继2003年6月和2004年5月两次修改之后的第三次修订。《条例》再次“动刀”,将对市六区3851辆出租车的运营带来一定影响。

  《草案》对出租车行业提出了规模化、公司化的经营方向,并就大众关心的出租汽车营运权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营运权的使用方式,《草案》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并明确要求逐步实行无偿使用,其无偿使用的具体时间表、实行办法将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聚焦:营运权管理

  一、使用方式:将逐步实行无偿

  出租车牌照近年来民间交易不断水涨船高。有出租车司机向记者反映,我市一张出租车牌照,其转手价可达六七十万元。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提交的《草案》审议意见报告中称,我市目前出租车投放明显偏少,变成了稀缺资源,造成百姓打的难,出租汽车营运权证私下炒卖价格畸高。

  同时,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这个规定出台已有8年了,而我市逐步实行无偿使用的规定仍无明确的时间表。

  “出租汽车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运力资源属于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劳可军在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修订说明时称,本着尊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兼顾政策连续性和发展长远性,确保行业平稳和社会稳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并明确要求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与此同时,为确保这项政府非税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草案》还规定:一是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有偿使用费按年收取,以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三是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出租汽车指挥调度、停靠站点、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管理设施建设和行业发展等。

  二、期限和到期处置:营运权期限统一为8年

  “过长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既不利于通过服务质量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也容易产生恶意炒卖营运权甚至哄抬营运权价格现象。”劳可军说,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出租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以及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不超过10年的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营运权期限不超过8年的规定,兼顾确保运营车辆安全等因素,对于出租车营运权期限,《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条例》修订施行后取得的营运权期限统一为8年。

  《草案》规定,为妥善处理到期后的营运权,营运权使用期限无论是8年的,还是本条例施行前取得期限为15年的,期满后一律终止,并均由运管机构注销营运权证。

  同时,参照杭州、武汉等地的成功做法,《草案》规定,营运权期满终止后,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一是原出租汽车经营公司,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可以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二是原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依法组建公司的,由依法组建的公司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三是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兼并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的,可以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或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营运权。

  三、取得和收回:取消了公开拍卖、继承等方式

  如何才能获得出租汽车营运权,在什么情况下将被收回营运权?对营运权的取得和收回问题,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利益调整。

  《草案》规定,营运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依法转让以及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取得。第十五条对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营运权的转让行为,避免出租车客运经营权非法转让,并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了“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转让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在经营期限内无法继续经营的,由运管机构依法收回,并按本条例规定重新投放”。与此同时,《草案》取消了原规定的公开拍卖、继承等方式。

  因现行《条例》对营运权如何收回未作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取得营运权后,存在以卖断营运权方式变相转让、转嫁风险等严重违规行为。因此,《草案》第十九条对营运权使用作了五种情形的禁止性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卖断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违反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合同约定,通过收取或变相收取违反市或县(市)运营机构规定的风险保证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由出租汽车驾驶员出资购置营运车辆;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18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180日不营运;擅自停止经营,妨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及营运车辆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收回其营运权,并吊销营运权证,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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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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