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市政府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请审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通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营运权管理,避免和遏制营运权非法转让和炒卖行为。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自1998年2月1日实施以来,其间作了两次修改,对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前有些条款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改。
取消营运权依法质押和继承规定
现行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可以依法质押、继承,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继承法的规定,可用于质押、继承的标的必须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物或权利,而营运权是一种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准入许可事项,不属于质押物或遗产范畴,因此以质押、继承方式取得营运权的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
营运权有偿使用,逐步实行无偿使用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原则上无偿使用,但本着尊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兼顾政策连续性和发展长远性,同时避免产生新矛盾,确保行业平稳和社会稳定,法规修订草案规定,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有偿使用费按年收取,以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出租汽车指挥调度、停靠站点、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管理设施建设和行业发展等。
营运权期限由15年调整为8年
从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和经营管理角度出发,过长的经营期限,既不利于通过服务质量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管理,也容易产生恶意炒卖营运权甚至哄抬营运权价格现象。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出租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以及国务院办公室有关文件不超过10年的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营运权期限不超过8年的规定,兼顾确保运营车辆安全等因素,我市的法规修订草案规定,法规修订施行后取得的营运权期限统一为8年。
条例修订施行前取得期限为15年的营运权,期满后终止,并由运管机构注销营运权证。
服务质量考评结果关系新一轮营运权获得数量
在营运权期满终止后,原出租车经营者服务质量考评结果直接关系到新一轮营运权获得数量。
原出租汽车经营公司,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可以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原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依法组建公司的,由依法组建的公司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兼并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的,可以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或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营运权。
目前,这一法规修订草案正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
宁波日报记者龚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