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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居民医保4项新政策9月起开始实施

转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5%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8月22日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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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象山的参保人员就医更加方便,更多新生儿妈妈可享补助,转外地就医先自付比例也下降了……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9月1日起,新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开始实施,53.9万居民和学生率先享受新政策。

  昨天,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逐一解释了此次医保新政带来的4项变化。

  4项变化

  奉化和象山纳入市级居民医保系统管理

  简单地说,这项变化对奉化、象山的参保人员而言看病更方便了。两地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今后在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就医,都可以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对于发生的医疗费,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后,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就医所在地的市级或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会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5%

  因治疗需要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转往外地非指定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不变,即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5%。

  待遇享受期内可领生育补助

  这一变化对刚参保不久的新生儿妈妈是一个好消息。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1200元至2000元的定额补助。新的政策取消了原来需要连续参保2年及以上的条件限制,更多的新生儿妈妈都能享受生育补助。

  新生儿办理医保时间延长

  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间的相关医疗费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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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徐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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