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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起 宁波义务段学校办学行为每学期进行评估

连续三学期评估C等,校长应辞职或被免职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9月25日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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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今秋起,我市将开展全市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评估,内容包括自律机制、招生分班、课程计划、作息时间、作业考试、教材教辅和社会评价等7个方面12条指标。

  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市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评估的通知》说,近年来,中小学“减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此次规范办学行为的评估对象,包括全市独立设置的公办(民办)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评估范围为11个县(市)区和4个功能开发区。

  据了解,市教育局已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实施素质教育和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文件精神,编制了《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如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初中平均书面家庭作业量不超过2小时,作为今后我市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评估的主要依据。“12条”实行达标制,分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种。无不达标指标且基本达标指标不超过2项为A等,无不达标指标且基本达标指标不超过4项为B等,其他情况为C等。

  据了解,规范办学行为评估每学期都将进行一次,由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学校自评一般在校历第12周至13周进行。

  《通知》规定,自评结果应在学校网站和校内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在第14周结束前(公示结束)将自评表上报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从第15周起,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责任区督学及有关专业人员对学校进行复评,在第18周结束前(复评结束)将辖区学校评估总体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随访督查形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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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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