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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规范幼师教学行为:严禁辱骂体罚幼儿收受礼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14日 07:4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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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鄞州区教育局针对各地幼儿园虐童事件,特别出台了关于规范幼师教学行为的政策,严禁教师体罚幼儿,严禁对幼儿使用威胁性、侮辱性的语言和动作,严禁收受在园幼儿家长的礼品、礼金(卡),严禁在带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近期各地幼儿园体罚、虐待儿童的事件频频曝光,暴露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幼师队伍整体素质受到社会各界质疑。

  鄞州区教育局昨天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对幼儿园教师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具体严格的要求,总结为“五有四禁三热爱”。“五有”,即倡导幼儿园教师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有先进的教学理念,有科学的教学方法,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四禁”,即禁止体罚幼儿,禁止对幼儿使用威胁性、侮辱性的语言和动作,也就是不能对幼儿爆粗口,禁止收受在园幼儿家长的礼品、礼金(卡),禁止在带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三热爱”,即 “热爱幼儿、热爱工作、热爱生活”。

  据悉,“五有四禁三热爱”同时作为准则列入幼儿园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对于违反“四禁”,情节严重、群众投诉集中、社会声誉差的相关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将扣除当年全部生均经费补助,全区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降级或取消其办园资格;公办幼儿园园长,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免去其职务,并按规定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于违反“四禁”的幼儿园教师,情节较轻者,由所在幼儿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按幼儿园考核办法,酌情扣除其年度部分奖金;情节较轻但属屡犯者,幼儿园年度考核不予合格,并在全区幼儿园通报批评,非事业编制教师本年度不得享受区财政对其的工资补助,事业编制教师扣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对非事业编制教师,幼儿园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三年内本区幼儿园不得予以重新聘用;对事业编制教师,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解聘。情节恶劣,涉嫌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陈敏 通讯员顾燕波)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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