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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民政局四举措助推孤儿救助工作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2月14日 14:4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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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今年领到的生活费比去年高了。”昨日,我县一位孤儿监护人开心地说。今年,我县提高孤儿救助标准,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42元调整为1079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2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8元。

  去年以来,县民政局情系孤儿,认真探索有效救助渠道。首先,落实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2011年我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CPI增长情况,按照“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的要求,孤儿救助工作自2011年1月开展以来,共对20名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25万元。

  其次,健全档案管理机制。我县孤儿信息均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系统,并实行一人一档,每份档案包含孤儿监护人申请,孤儿及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双亡或失踪证明、县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协议书等,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目前,我县20名孤儿中,有12名男性孤儿,8名女性孤儿,其中11名为社会弃婴,寄养在宁波恩美儿童福利院,有9名为父母双亡孤儿,寄养在亲属家中。

  再次,实行医疗救助制度。集中供养的社会弃婴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散居孤儿免费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将其纳入我县医疗救助范围。

  同时,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县民政局对孤儿实行按月审批、年度复查审核制,对成年有自我谋生能力的孤儿,取消孤儿保障待遇;新生孤儿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能力限制的,城市的按“三无”对象、农村的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进行妥善安置。(记者郑丽敏通讯员陈洁)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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