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2011年,宁波近岸海域除大目洋海域为四类水质外,其余7个功能区海水为劣四类水质。笔者从近日举办的宁波市第四届科学发展与法制保障论坛上获悉,针对宁波及长三角地区近海污染、海平面上升、区域立法不统一等问题,宁波法律专家建议,要加快涉海立法步伐,组建长三角海洋都市联盟。
根据《2011年浙江省环境状况公报》,嘉兴及杭州湾海域属于严重富营养化,象山港海域属重富营养化,舟山、三门湾与乐清湾海域属中度富营养,宁波、温州与台州海域属轻度富营养。根据《2011年宁波市环境状况公报》,宁波近岸海域水质均属营养型,富营养化程度总体呈现加重趋势。其中,杭州湾南岸二类区营养程度最高,象山港无机磷浓度与“十一五”相比大幅度升高。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蔡先凤在对浙江涉海立法和实施情况调研后发现,浙江现行涉海法规大多没有充分体现海洋经济发展这个时代主题,对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方面的规定也与未来不相适应。因此,他建议,要尽快梳理浙江省现行的涉海法规,发掘立法空白,启动地方立法程序,进行《浙江省沿海地区防灾减灾条例》、《浙江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条例》、《浙江省海洋河口与排污口管理条例》等一批涉海新法规的制订。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易凌透露,据不完全统计,长三角地区有地方性海洋法规、规章、政策100余件,存在重复立法、地区封锁、立法标准不统一、海洋立法与区域一体化发展不协调等问题。易教授以鳗鱼捕、休渔期的差异举例说,宁波与上海对鳗鱼的捕渔期的开渔日和结束日均不同,上海比宁波多一个月。这会导致渔业资源分配不公,同时还会带来鳗鱼生态破坏。
易教授建议,长三角要实现海洋经济一体化,突破区域海洋法规的“囚徒困境”,需要跨越制度性障碍。因此,可建立长三角海洋都市联盟、海洋法制研究会、行业联合协会等区域性协调机制,具体则可成立长三角海洋法规政策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域海洋规划工作,组织实施跨区域重大海洋项目,研究重大海洋问题等。(记者黎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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