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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盖了公司章 殷女士的100万元难追回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2月31日 11:1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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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盖了个公章,借款人就从个人变成了公司,借出去的钱没了着落。都说花钱买个教训,但是市民殷女士为这个教训付出的代价却是100万元。

今年年初,经营一家服装企业的陆先生因资金短缺找到了资金充裕的殷女士。经协商,殷女士表示可以提供借款。陆先生提供了一份借贷协议。正文大致如下:一、本协议甲方为贷款人,乙方为借款人;二、借贷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月利息2.5%,贷款期限半年;三、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指定的第三人账户视为甲方已发放贷款,转账风险由乙方承担。

今年9月,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殷女士要求陆先生还款,陆先生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无力还款。经调查,陆先生经营的公司已停产,原租赁的厂房被房东收回,公司其他财产也无着落,但陆先生个人名下有房屋两套。

殷女士一纸诉状把陆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陆先生偿还100万元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借款人的主体身份。殷女士认为陆先生是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合同文本是陆先生提供的,之前从未提及任何有关公司的事情,殷女士审阅合同时一直认定合同中的“乙方借款人”就是陆先生本人。陆先生起先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后来忽然说,幸好他章也带来了,做事不能马虎,章还是要盖,所以画蛇添足地盖了一个公章,殷女士对这一行为也没有引起重视。陆先生则说借款人是公司,只能由公司承担还款义务。陆先生是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签名的行为代表公司。

今年11月,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借贷协议中的“乙方借款人”系陆先生经营的服装公司,非陆先生本人;据此驳回殷女士的诉讼请求。(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思文)

■点评

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吴科贤律师:民间借贷存在风险,股东和公司不是同一个责任主体,因此签民间借贷合同前最好找个律师做参谋。

本案中涉及的借款合同比较反常,合同内容中没有直接约定借贷双方主体的身份。合同中无法判断合同的真实主体,只能根据落款判定。合同落款中有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一般认定合同主体系公司。

公司与股东不是同一个责任主体,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属于公司的债务,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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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