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今后,出租车运营权期限一律为8年,比原来的15年缩短了7年。记者从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获悉,新版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从明天起正式实施。
据悉,现行的《条例》自1998年2月1日施行,后虽经过两次修订,但由于实际情况变化较快,条例与现行多个法律法规相悖,例如原规定中的运营权取得方式是拍卖或招投标方式,与新出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服务质量招标方式不一致。还有现行《条例》对运营权质押、继承的规定与当前的《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违背。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程序加以完善和规范,更好地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实现完美衔接。
新旧版《条例》最大的变化在于出租汽车运营权的年限以及取得方式。新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运营权期限为8年,比原来的15年缩短了7年之多,期满后终止,运营权证也将被注销。因此,今后全市内不管是运营权到期后重新配置,还是新投放运力增加的出租车,其运营权期限一律为8年。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运营权为15年且未到期的出租汽车,其剩余的运营期限不受影响,保持不变。
原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运营权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继续经营的申请。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可以取得出租汽车运营权。(记者 吴明京 通讯员 方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