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今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1月4日上午,即新刑诉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奉化法院审理3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依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此次未成年人审判启用特别程序。
其中一名被告人小张1996年出生,贵州人。去年11月5日的清晨,小张在一家网吧上网时,趁收银台无人,从抽屉窃得人民币3010元。
新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依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承办法官说,这些调查可以有针对性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及生活环境,“提前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为庭审时的调查提供充分准备,为定罪量刑提供进一步的考量依据。”
新刑诉法第270条确立了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制度,如果法定代理人等近亲属确不能参与庭审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法院关爱团的代表到场。
小张是单亲家庭成长的孩子,父母离异,他一直跟着母亲生活,法定代理人是他母亲。但是,小张的母亲长期在外打工,法官根本联系不上。承办法官联系上了小张的奶奶,并通过电话的方式,让她参与庭审。“小张!要好好做人啊!”奶奶用颤抖的声音喊了孙子一声,这简短的对话,早已让小张泣不成声。他当庭表态,“奶奶,我一定会做一个诚实的人,不让您再失望。”
法庭经过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小张拘役5个月,罚款1000元。另外两名未成年人也因盗窃罪,一名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另一名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新刑诉法第275条规定,被告人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中的情况予以保密。(记者殷欣欣通讯员冯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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