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突发·现场 正文

邻居公共绿地“圈地” 她把开发商也告上了法庭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17日 11:20   【 】 【打印
0

中国宁波网讯 300多万元买的别墅,谁知邻居搞起“圈地运动”,公共绿地摇身一变成了“私家庭院”。一怒之下,陈女士把邻居和开发商告上法庭。

现年40岁的陈女士是宁波人,因在宁海工作,2011年10月,她在宁海某小区购买了一幢别墅。2012年,当她打算入住时却发现,房屋西边的公共绿地被相邻业主王先生用围墙圈进了大半。之后,陈女士多次找到王先生及小区物业负责人,要求恢复公共绿地,但都被拒绝。去年10月,她将王先生和开发商共同告上了宁海法院。

庭审中,陈女士出具了规划审批的平面图,称因为王先生“圈地”,她买的商品房已“图实不符”,房屋价值将严重受损。

开发商则作“一脸无辜”状,辩称这是业主间的纠纷,不应该将开发商列为被告。开发商还表示,陈女士购买的是现房,购买的时间也晚于被告王先生,当时围墙就已存在,陈女士在房屋交付时并未提出异议。另外,原告自身也存在占用公共绿地的情形,在围墙另一边的公共绿地上种菜及砌地砖。

被告王先生则对陈女士的原告资格提出质疑,称陈女士作为单一业主不能提起诉讼,应该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另外,王先生还认为自己并未将所围的绿地作为私产进行申报或独自占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区分所有权人在使用共有部分时,不得随意改变共有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侵占共有部分。被告王某在公共绿地上砌围墙,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的管理、使用权,故对两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陈女士的“原告资格”,法院认为,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理原则,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原告要求恢复绿地原状,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而对于两被告认为原告也存在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法院认为可另案主张。日前,宁海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应拆除侵占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围墙,按规划恢复公共绿地原状。(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金萍)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