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模特在车祸中受伤,影响到他今后的演艺事业,是否能够获得比普通人更高的精神抚慰金?昨天,鄞州法院公布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中男模受伤致残
方晋(化名)1985年出生,辽宁人,是名模特。他除了从事演艺事业外,同时还是一名网球教练。
2011年10月23日晚上,方晋在鄞县大道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并且闯了红灯,与超速行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方晋被撞后,因惯性又与遇红灯停车等候的另一轿车尾部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方晋和前一辆车驾驶员汪玲(化名)负事故同等责任,后一辆车驾驶员无责任。
方晋被医院诊断为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肩胛骨骨折、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等,经鉴定,其肋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要求获得更多的精神抚慰金
事后,方晋将汪玲和其所驾车辆的车主李力(化名)以及两人各自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要求驾驶员和车主赔偿其余损失的60%,计9000余元。汪玲和李力提出反诉,要求方晋赔偿其车辆损失2000余元。
本案庭审过程中,在计算方晋的各项损失时,方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如何认定成为焦点。
原告方晋认为,由于演艺职业的特殊性,该起事故造成的伤残病症及体表疤痕,导致其事业陷入低谷,今后能否继续从事演艺工作尚无法确认,对他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应该获得比普通人更高的精神抚慰金。为此,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体表损伤部位及演艺比赛获奖照片,以证明受伤对其表演事业存在较大影响。被告方质证后,认为该组证据不能作为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这一要求获法院支持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证据并无明显瑕疵,可予采信;对于从事模特等表演事业的原告来说,其皮肤损伤造成的疤痕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比从事其他事业的人员的精神损害相应较大,故法院最后结合其残疾等级,酌情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向记者介绍,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如果不从事演艺事业,根据其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金额没有那么高,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能获得2000-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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