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单位签订合同后,单位会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均在单位缴纳费用后即时生效,唯独医疗保险却是于次月生效,其中存在一段“空窗期”。如果在“空窗期”内员工因病住院,大额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就成了一个问题。昨天下午,江北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员工生病住院时医保还未生效
2012年5月10日,陕西人柯某进入宁波万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当了一名一线工人。当月25日,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6月份,公司替她办理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并于次月开始缴纳社保费用。按照宁波市的相关规定,大病医疗保险是“当月缴纳、次月生效”,因此,从2012年8月1日起,柯某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7月26日,柯某因病到医院就诊,经诊断是腰间盘突出,需要住院治疗。柯某在医院住院16天后出院。结账时,柯某才发现,自己的医疗费分成了两部分,其中7月26日至31日的费用因医保还未生效,需全部由个人支付。经过计算,这笔费用为24000余元。
对此,柯某认为这是公司未及时给她缴纳社保所致。她找到万博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但被公司拒绝。
后经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万博公司需按照医保标准支付相关医疗费。万博公司不服,向江北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判决员工单位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2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此后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被告于8月1日起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被告7月26日至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享受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就医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7月26日至31日期间,被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保统筹支付24972.33元。现该笔费用被告已经支付。参照《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的规定,这笔费用可要求原告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万博公司需按照医保标准支付相关医疗费24000余元。
员工单位不服判决要上诉
对判决结果,万博公司的代理律师并不满意,当庭表示要上诉,“万博公司是一家德资企业。这笔钱并不多,但不能付得不明不白。适当的时候,我们会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能借此事促进社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们认为,劳动部门不应该把原本由劳动部门承担的义务转嫁到用人单位头上。”该名律师在答辩时称,医疗保险待遇属于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支付的主体是社会(政府部门),支付的资金来源为宁波市的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它的实际掌控者就是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如果该笔款项应当支付,那支付的主体就是劳动局。但是,劳动局于2011年5月起实施的《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缴费次月起”,人为制造出了“空窗期”,将原本应由劳动局(或劳动者)支付的款项转移到无支付义务的用人单位身上,将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强加到用人单位身上。
该律师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本质上讲属民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关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除非是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同意承担,否则,无需承担额外的责任,“劳动部门强行增加给用人单位的责任,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记者 胡菲 通讯员 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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