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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可获轻判

宁海法院判决新刑诉法实施后首例刑事和解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2月07日 09:0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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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赔偿了受害人1.1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后,因为打伤人而受审的贾某,昨天被宁海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这个刑期比他预想的要轻一点。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和解制度首次在宁波法院适用。

28岁的贾某是宁海人。2011年11月,他因为一点琐事和郭某发生了纠纷,他受了一些伤。

经民警调解,郭某答应陪他去医院检查。

可在就医途中,贾某越想越气,和赶来的兄长一起把郭某拉出车外,一顿暴打,导致郭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去年10月,逃了近1年的贾某被警方抓获。

落网后,贾某委托家人向郭某道歉,并赔偿了郭某医疗费等共计1.1万元。郭某最终也原谅了贾某,跟他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

“被告人贾某承认错误,真心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双方均有意愿和解。按照新的《刑诉法》相关规定,该案符合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承办法官说。

新《刑诉法》实施以前,这类案件中,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只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而新《刑诉法》实施后,酌情从轻就变为了应当从轻或减轻,成为一个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胡珊通讯员赵睿利金萍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