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的现金消费券,到了店里竟然不能买特价商品,如果一定要买,得按原价购买,价格是特价的两到三倍。这是什么规定,合理吗?”前天下午,王女士遇见了一件令她不解的事,随后向晚报87777777新闻热线投诉。
消费券不能享受优惠折扣
快过年了,王女士所在的公司给员工发放了福利,其中一份是面值1000元的维科家纺消费券,这让正想添点床上用品的王女士挺高兴。
前天下午,王女士来到位于开明街的一家维科家纺专卖店,经过一番挑选,看中了一款床上四件套,标价899元。王女士想再挑一样一百元出头的商品,好将手中的消费券正好花完。
王女士随后就请店员帮忙,但对方得知她打算用消费券付款时,所作答复让她傻了眼:“售货员告诉我,如果用消费券付钱,就必须以标价的两倍价格支付。”
店员解释,因为王女士的公司购买这些消费券时已经享受了折扣,所以无法购买特价品,如果一定要买,就得按原价,不能享受店内的优惠折扣,“维科所有店都是这样操作的,这是公司的规定。”
眼看手中的消费券快过期了,王女士只得放弃那款床上四件套,无奈地挑选了一条床单和一条夏用小薄毯,用消费券支付。
针对这个情况,昨天上午,记者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来到这家专卖店,了解到的情况确实如王女士所说。“公司出售消费券是有折扣的,最低也是五折。特价商品本来利润就很低了,再用券买我们就要亏本了。”一名店员说。
消费券上要有此类说明
此后,记者还就此事联系了宁波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干先生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表示,这要看王女士所在公司当初买券时与维科签订的合同内容。如果当初是以低于消费券面额的价钱购买,而且合同当中也明确说明用消费券购物时不能享受优惠折扣,王女士所遇到的店家做法就没有问题,“消费券上的面值与现金是不同的概念,若在购买消费券时已经打了折,还将它当做和面值等同的现金使用就没有道理了。”
宁波市红邦律师事务所姚善挺律师说,消费者在消费时,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消费券上的相关说明,这可以视为合同的一个补充,如果明确有“特价商品除外”等表述,则商家不存在过错。二是商家的商品陈设中,对特价商品应有明显标识,能够让顾客清楚区分。三是顾客持券消费时,商家必须提供与券面金额相等的货物或服务。
记者 胡菲 实习生 王维薇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