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过结婚证,可户口簿上写着“已婚”。如今想“和平分手”,民政局却不给办。两人犯了难:我们到底算是结婚了吗?
阿文,甘肃人,1974年生。1992年,18岁的她跑到宁海打工,认识了当时19岁的宁海人石某。两人情投意合,当年下半年,开始谈婚论嫁。可是因为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过,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在1996年生育了儿子。
后来公安部门登记户口,虽然未把阿文的户口从甘肃迁过来,但“夫妻”俩的婚姻状态改成了已婚。今年1月份,因为双方感情淡化,决定分手。但是没有登记过,无法在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就起诉到宁海法院。日前,宁海法院告知两人并无婚姻关系,一直以来都属于同居,这让两人困惑不已。
对此,承办法官作出了解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双方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但前提是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由于法定婚龄分别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所以本案双方也无法认定为事实婚姻。
一番解释后,两人改写了诉状。最后,法院以调解书的方式,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并对两人孩子的抚养权作了确定。(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金萍 杨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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