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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妻子名义代签协议,妻子能否反悔?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2月23日 10:0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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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北仑读者方某来信称,去年4月初,其妻子被一辆货车刮倒受伤。因其经济困难一时拿不出更多医疗费,要求肇事者刘某先支付费用。刘某提出签订一次性私了协议,方某表示同意并以其妻子名义签订了协议,刘某据此赔付了8000元。但妻子出院后,仍需后续治疗。方某问,是他代替妻子签了协议,妻子能否反悔?

  [说法]

  方某代替其妻子与人签协议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作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本案中指方某)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指刘某)在客观上有充足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有以下几项:1.代理人(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按照通常的判断标准就有理由相信代理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此外,.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须具备除无代理权外的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

  方某和其妻子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某妻子虽然未委托方某代理处理赔偿事宜,但两人系夫妻,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方某代表妻子处理此事就属于正常。作为刘某,就有充分理由认为并相信其妻子曾委托过方某代表她本人处理赔偿事宜,在这一点上,刘某是善意的。该份协议本身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方某代签的一次性私了协议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该协议直接对其妻子产生法律约束力,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对此,方某妻子无权反悔,不能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在一种情况下,方某签订的这份表间代理无效,那就是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其内容显失公平,但方某和妻子无法举证证明。

编辑: 张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