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退休医生,跟几个老朋友相约出游。几人了解到北仑一家旅行社的价格特别便宜,动了心思。去年春末,王某作为代表,与旅行社签订了旅行合同,约定夏初前往东北三省十日游,并明确了旅游费用和行程安排。
出发以后,王某才发现,自己参加的这个旅行团(以下简称A团)与另一家旅行社的旅行团(以下简称B团)是一起行动的,带队的导游是B团的。王某还发现,B团的人均费用比A团要便宜很多。几天下来,他意识到,差额出在门票钱上。
王某这一方,全是年逾六旬的退休老人,按规定,他们在旅游景点常常能享受半价票甚至免票的待遇。而这一点,旅行社始终没有提醒过他们。B团的老年游客则享受了退票、免票的待遇。
回到宁波后,王某等人找旅行社理论。因为旅行的钱没有全部付清,他们算了一笔账,自行将原定费用扣除了己方因门票等节省下来的费用(共3000多元)。
旅行社方面则认为,无论是行程还是合同款项,都早已提供给老人们仔细审阅,当时并无人提出异议,事后不能扣款,于是,将王某告上了法院。
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再行支付旅行社500元费用。
-法官支招
首先,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派出代表与旅行社具体接洽,但签订合同时,最好还是集体署名,以免遭遇官司时,未签名的老人不能以合同为依据向旅行社索赔。
其次,签订合同前,务必了解清楚旅行费用具体包含的服务项目,有无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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