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鄞州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子,患精神病的父亲伤人后,作为监护人的儿子,最后被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
精神病父亲伤人,儿子被判赔偿
王老汉是精神病患者,儿子小王则是他的监护人。
去年3月,王老汉精神病发作,认定路边的一堆砖头是他的房子,不允许任何过往的人靠近。路人李某上前劝说了几句,结果王老汉突然从身上拿出刀朝他刺去。李某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支出医疗费5万多元,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两个月,营养期限四个月,误工期限四个月。
经鉴定,王老汉伤人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王支付了李某6万元后便没再支付其他费用。为此,李某将王老汉和小王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再支付各项费用共8万多元。
最后,法院判决小王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万多元;并明确,如王老汉本人有财产的,上述赔偿款可从王老汉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小王支付。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庭审后小王感叹:“父亲已经不是第一次伤人,我对精神病人伤人的赔偿问题已经快成专家了。法院的判决我完全理解。”
据了解,小王是一个小包工头,平时收入还可以,可父亲频频闯祸,让作为监护人的他已经有些“吃不消”。在这起案子中,因为父亲没有任何财产,小王也拿不出赔偿款,后来李某查到小王名下还有一辆轿车,便申请了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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