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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缺经验误入陷阱 减少合同纠纷明确权责是关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3月20日 09:4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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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安 绘

  日前,我市各地工商部门接到多起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合同、订单加工合同、服务承诺合同,甚至还包括电话预约式合同。

  与普通纠纷相比,因为有“白纸黑字”作依据,合同纠纷的调解相对容易,但是消费者作为签约一方,却往往缺乏经验,误入格式合同陷阱等而吃亏。据市工商局12315中心统计,去年该中心就受理了1200余起合同纠纷,工商部门呼吁签订合同明确权责的同时,也呼吁商家诚实守信,遵循和维护契约精神。

  承诺性合同应约定退款比例

  市民余小姐去年10月在江东一家美体中心签订了瘦身书面合同,并在消费卡中充值了上万元作为预付金。在该合同中,对方承诺经过一个疗程的瘦身服务后余小姐的体重及体型达到合同中的规定。可是经过两个多月共7次瘦身,余小姐的体重在前期有所下降,但后期出现了反弹。失望之余,余小姐与对方在退款问题上协商不下。

  工商人员调解时发现,合同中虽写明了余小姐瘦身所希望达到的要求,但未具体规定瘦身无效情况下的退款金额或比例,且美体中心认为减肥尚未达到一个疗程,无法退款。最后,经工商部门调解,美体中心仅退还剩下疗程的瘦身费用并给予补偿。

  提醒:在签订瘦身等承诺性合同前,一方面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尽量在补充条款中详细写明自己所要达到的要求,同时明确约定无效或未达到要求的退款金额或比例。另一方面,也应对所谓的效果作具体约定,比如多久达到效果,标准如何等。

  “订金”“定金”权责大不同

  不久前,嘉兴某外贸公司接到一批外贸订单,需要加工5000只螺丝,遂联系了我市奉化一家五金厂,最终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且支付奉化厂方订金3000元钱。到了交货期,奉化厂家却不认账。

  嘉兴该公司找到奉化工商部门申诉,工商人员发现双方合同中明确3000元为“订金”,且合同里并没有约定任何违约责任。经调解,奉化厂方退还3000元“订金”并补偿该公司银行同期利息150元。

  提醒:“订”和“定”一字之差,往往可能导致不同的后果。对于“订金”,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通常一方违反退还订金即可;而“定金”属“违约定金”的法律性质,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在上述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合同中明确的是“定金”,则嘉兴厂方就有权要求双倍返还。

  口头预约应遵循契约精神

  宁海消费者冯女士通过电话向当地一家餐馆预约订餐,订餐成功并收到餐馆的确认短信。可当冯女士按时赴约就餐时,该餐馆却以客满为由拒绝了。

  提醒:就法律层面来看,常见的如订餐之类的预约大多无明确的就餐内容,所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尚未真正形成,不具有合同履行的法律强制效力,因此,预约无效更多只是被定性为一种失信行为。

  但是,“商无信不兴,人无信不立。”当今社会,诚信不仅仅是个人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传承之本。“言必信,行必果”作为一种契约精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遵循和维护,这也是商家发展之道。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淑蓉 许周挺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