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去宾馆订房间,还未进宾馆先与宾馆的自动玻璃门来了个“亲密接触”。是消费者走路过快,还是宾馆自动门反应不灵敏?还未产生消费事实,宾馆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前,消费者胡先生到余姚泗门某宾馆预定房间。走到大厅自动门前,由于该门没有及时打开,胡先生未提防直接撞了上去,结果头部撞伤,花去医药费300多元。
胡先生认为,他前去宾馆消费,因宾馆自动门失灵才导致自己与门相撞受伤,因此宾馆方应给予一定的赔偿。而宾馆方却认为是胡先生自己走路太快,不小心才会撞头,同时强调胡先生当时还未正式入住宾馆,也未在宾馆产生过任何其他消费,所以宾馆不应承担责任。
余姚泗门工商人员表示:“根据消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胡先生尚未消费,但在调解过程中,宾馆未对消费者去宾馆订房间提出异议,胡先生也应被视作消费者。此外,作为公共场所,宾馆本身也有义务保障消费环境的安全性。最后宾馆方同意支付胡先生350元作为补偿。(记者张燕 通讯员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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