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了一起抢劫案:1994年出生的赵宇所犯罪行由“入户”抢劫罪改判为抢劫罪,刑期由有期徒刑七年改判为四年。这是一起通过法律援助介入,最终成功改判的案例。
1994年,赵宇出生于湖北省房县古镇东河村一户农家,从小父母离异。2010年起,他一直在宁海县流浪,依靠打零工为生。
去年6月17日下午,赵宇发现宁海跃龙街道中山中路一幢落地房的一楼后门未锁,遂进入欲实施盗窃,在确认三楼302室无人后,便拿出水果刀割该室门板。此时,暂住于隔壁301室的金娟芝因事出门,赵宇见其孤身一人,遂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要求金娟芝交出财物,因金娟芝称:“身上没钱,钱在房间里”,赵宇又威胁金娟芝回房间拿钱。为防止房门被关上,赵宇进入301室门槛里面,从金娟芝处劫得步步高I6手机一台,人民币70余元。
同年6月20日,赵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宁海县检察院向宁海县法院提起公诉。宁海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赵宇“入户抢劫”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
赵宇不服一审判决,于当年11月30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赵宇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几天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该所派出律师沈建明担任赵宇的二审辩护人。
沈建明律师查阅了所有案卷。一审法院认定赵宇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按照刑法规定,本案量刑的起刑点是十年以上,考虑到赵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应予减轻处罚,所以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的处罚。但沈建明律师仔细研读了有关法律条文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详细规定,又到看守所会见了赵宇,仔细核对了被告人犯罪过程中的每个细节,发现一审法院基本查清了赵宇的犯罪事实,但在认定本案为“入户抢劫”的事实方面存在争议,导致最后的量刑过重。
沈建明律师认为对照本案的事实,赵宇开始抢劫的地方是在楼梯过道,应属于公共场所,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应属于一般的抢劫行为。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宁海县法院一审判决;赵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 龚哲明 通讯员 蒋伟学 宋 军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