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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宁波在全省率先立法
记者昨天从市红十字会了解到,《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条例在国家尚未出台遗体捐献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先行立法,也是全省首个遗体捐献条例,对包括角膜捐献在内的遗体捐献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0年8月,浙江省正式推出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率先在杭州、宁波和温州三个城市进行试点,在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的同时,还成立了器官捐献志愿者总队,协助器官捐献的动员工作。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王小平认为,捐献遗体(器官),无论对医学教育、疾病研究、救死扶伤,还是移风易俗、殡葬改革、节省资源,都有着现实的意义,同时也体现在捐献者博爱、奉献的精神境界。
近年来,我市遗体(器官)捐献行为日趋规范,遗体(器官)捐献的观念也正逐渐被人们接受,申请捐献遗体者数量不仅逐年增加,而且正在从最早的医生、教师为主,逐步扩展到工人和农民等普通人。他希望,更多的人能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中来,在生命的尽头,还能用自己的余热,去温暖需要帮助的人。
记者樊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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