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维权是一件十分讲究技巧的事情。宁海一名乘客坐中巴车时,因为车祸意外受伤,他没有按照交通事故索赔,而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30余万元的赔偿。两者的赔偿标准相差了近20万元。近日,宁海法院判决支持他的诉请。
59岁的薛某是宁海一家饭店的老板。
2011年8月,薛某坐上了一辆从宁海去强蛟的中巴车。途中,中巴车与一辆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薛某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这场事故,交警认定中巴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重型牵引车负次要责任。
薛某伤愈后,向中巴车车主和运输公司提出索赔,但未能达成一致。
去年9月,薛某将中巴车车主祝某和车辆运输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消法”,赔偿他各项损失30余万元。
薛某称,他上车后,已经和运输公司和车主达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运输方应当将他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在运输过程中,却因为运输方的主要责任,给他造成了人身伤害,应当按照“消法”对他进行赔偿。
但车主和运输公司只肯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案件的标准赔偿,不愿意适用带有惩罚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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