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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予起诉 这在宁波尚属首次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5月04日 08:0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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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未成年人王辉(化名)刑事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鄞州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据悉,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我市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据介绍,2012年6月初,王辉因为琐事和妈妈吵架,冲动之下,离家出走并借住在朋友小张的单身宿舍里。6月23日,趁小张上班,王辉偷走了小张新买的笔记本电脑,并以2300元的价格抵押掉。小张下班回到宿舍发现桌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王辉不在宿舍,打电话也不接,怀疑是王辉偷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遂打电话报警。后来王辉在妈妈的劝导和陪同下,到电脑销售店赎回了电脑归还小张,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2年9月11日,王辉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至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经审查案件,认为王辉的行为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系未成年人,而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该院检委会研究后,决定对王辉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为六个月。

  在六个月的考察期里,王辉遵守法律,定期汇报思想状况,认真完成社区矫正机构规定的各项事项,表现良好。考察期满当日,鄞州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我市检察机关重视未成年人工作,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两级检察机关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着力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深入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帮教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帮教、预防等延伸工作,力争让更多的失足未成年人健康回归社会。(记者吴向正 通讯员屠春技 吴婕)

编辑: 张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