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身居要职,一呼百应;他们收入丰厚,令人艳羡;他们参与重要决策,甚至手握“生杀大权”……
他们有个名字——企业高管。但是,无论外表如何光鲜,这些“打工皇帝”同样面临被裁员、降职、减薪的风险,而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不少。
昨天,记者从余姚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法院对2010~2012年间的572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涉及高管的劳动争议已经成为新的热点。一旦高管与企业对簿公堂,他们究竟属于弱势的劳动者,还是强势的管理者呢?
由于高官不仅仅是普通劳动者,同时还是企业的管理者,所以适用于普通劳动者的制度性法律法规,要综合考虑高官岗位的特殊性考虑。
企业要求主动解聘高管的占了劳动争议案的47%
林某,毕业于名牌院校酒店管理专业,思维敏捷、谈吐不俗。2009年,余姚一五星级酒店面向全国高薪招聘总经理时,林某脱颖而出。
很快,酒店便与他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3万元,之后调整为5万元。
但林某任职后一直表现平平。期间,酒店还遭到投诉,业务量下滑,这令酒店方对林某大失所望。三个月后,酒店向林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林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调解,林某在获得1万元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同意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010~2012年,余姚法院审理的17件涉高管劳动争议案中,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占47%。对此余姚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裴丹表示,“如果法院一概认定合同继续履行,无异于让合作破裂的双方强行继续合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引导高管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救济手段,而不是裁判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拿着5万月薪+80万元奖金,他却无法胜任岗位要求
43岁的钟某是新加坡人,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2009年9月,宁波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钟某抛出“橄榄枝”,以5万元月薪聘请他担任主管销售的副总裁,合同期限为2年。作为对精英加盟的鼓励,公司还豪爽地给了钟某80万元奖金。
薪资虽然丰厚,但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如果钟某或其领导的销售团队没能完成年度销售保证目标,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并要求钟某全额返还80万元奖励。
当年年底,钟某没能完成任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回80万元。钟某认为责任不在他,拒绝返还奖金。
双方闹上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钟某确实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量,作出了支持企业的判决。
裴丹分析说,在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少有因为普通劳动者不能胜任职责要求而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对普通劳动者的岗位职责要求比较低。但是对高管则不同,单位往往寄予厚望,希望其能够为单位带来实质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