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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5万+80万"见面礼" 打工皇帝没达标照样被裁
稿源: 钱江晚报  | 2013-05-08 09:59:31

  职位薪酬矛盾不可调和

  2011年3月,某休闲度假酒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写明为销售。

  很快,酒店任命张某为市场营销总监,任期一年,全面负责酒店营销部工作。张某的月薪为1万元,年底再根据部门业绩发放奖金。

  任命之初,张某踌躇满志,可惜他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连续几个月营销部的业绩并无大的起色。而且,张某还有个爱喝酒的坏毛病,好几次酒后误事。

  三个月后,酒店免去张某市场营销部总监一职,将其降为销售经理,月薪也变成了2000元。对这个决定,张某非常不满,随后就以酒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告上了法院,要求酒店恢复其原职位和原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后被任命为销售经理,仍是在销售岗位工作,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的约定,因此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并生效,除非具有法定情形,则双方应全面履行,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但裴丹解释说,用人单位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果调整后的工作岗位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同一种岗位,则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企业高管滥用职权伪造协议

  罗某在某纺织公司兢兢业业干了3年,终于爬上公司副经理的位置。想到好不容易才走到今天,罗某一直想找个机会为自己的地位上一把“保险锁”。

  由于罗某是副经理,在公司有一定的地位,所以他很轻松地从同事那里拿到了公章。随后,他伪造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面着重列举了几项明显不符合公司利益的条款,包括“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约需一次性付清年薪报酬”。补充协议上,罗某还加盖了私下借出来的公章。

  2010年8月,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但罗某凭借伪造的补充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一条在公安机关备案过的公章登记信息,让罗某现了“原形”。原来公司的公章是2009年12月9日所刻。法院随后驳回了罗某的诉请。

  高管利用职务便利,篡改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劳动协议。对于这种情况,法院要结合高管的工作职责、受管理和约束的程度、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其形式上的真实,来确认条款的效力。

  另外,用人单位对于高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资料的保管和借阅,应当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避免监守自盗的情况发生。

  拿着高薪,掌握重权,企业高管这份职业看起来很美。真的是这样么,劳动争议案中,企业高管究竟属于弱势的劳动者,还是强势的管理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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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