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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将提高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3-05-08 18:25:29

  以方便享受待遇为主,明确了居民医保补办参保办法

  记者了解到,各类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报的,可在年度内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为体现与正常参保缴费人员之间的公平,对补办参保人员设立了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

  不过,对以下4类情况下补办的,不设立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医保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补办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7日(非工作日除外),具体为: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自中止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年度内符合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包括户籍转入我市的各类居民、转入我市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可自符合参保条件的当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已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可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1个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可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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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