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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两家车业公司遭索赔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5月24日 09:2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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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商标侵权案,原告为全球著名企业Exxon Mobil Corporation(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 Petroleum Compa-ny Inc(美孚石油有限公司),被告为两家慈溪的车业公司。两原告共提出了50万元的赔偿诉请。

  据原告诉称,他们享有中文“美孚”、英文“MOBIL”的商标权,这两个商标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重新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已持续使用40余年,并于1983年在中国成功注册。在此期间,这两个商标在中国得到广泛宣传并被大量使用,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构成了中国现行《商标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因此,理应获得跨类别的特别保护。而且,“Mobil”在中国一直被翻译为“美孚”,再无其他对应翻译,在实际的产品销售和广告宣传中,“Mobil”与“美孚”也完全对应,并被中国公众广泛接受。

  原告称,有证据表明,本案被告将“美孚”使用于火花塞、减震器等产品的包装和宣传上,还将“美孚”字样使用在其相关的网站上,已构成对原告在中国注册的“美孚”商标权、“MOBIL”商标的驰名商标权的侵犯。

  两原告据此认为,“美孚”、“Mobil”虽为润滑油商标,但由于火花塞、汽车用减震器等商品与其有一定的联系,加上该商标本身的巨大影响力,极可能使公众误以为被告的产品为原告生产,被告的行为其实是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驰名商标的声誉,损害了其利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庭审时,被告中恒车业辩称,其并未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另一被告正大车业则称,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产品有自己的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而且,原告不能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不应获得跨类别保护。此外,被告还提出,其火花塞产品主要用于低端摩托车,不可能对公众产生误导。

  另据了解,原告此前已多次就商标争议在甬提起诉讼,大多胜诉。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记者董小军通讯员贺磊马洪)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