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日晚上,王某接到朋友刘某的电话,刘某称她在KTV唱歌时,因故与张某发生争吵,要他赶快过来。放下电话后,年轻气盛的王某立即叫上几个好朋友,火速冲到刘某所在的KTV包厢,二话不说,举起菜刀便向张某砍去。
后经鉴定,张某构成一处重伤,两处轻伤。象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此后,张某又以KTV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蔡某和王某,要求两人连带赔偿7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KTV老板蔡某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蔡某对法院的判决感到非常不理解:自己开门做生意,意外事件不可避免,为何别人的过错却要他埋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于本案的直接侵权人王某在监狱服刑,没有赔偿能力,因此,蔡某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反复解释,蔡某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可,并交纳了10万元赔偿款。
(柳晨硕孙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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