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剑指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来存在的问题,很难从根本上消除,原因在于其具有封闭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
20世纪70年代,英美法系的国家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即由法院签发裁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特殊的保护。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虽然家庭暴力被明确禁止,但究竟如何打击施暴者、保护受害人却无可操作性的规定,并导致在司法实践上对家庭暴力的无所作为。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建议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但这仅是一个内部指导性文件,并非硬性的法律规定。因此,2013年之前,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际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其中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个规定为法院出台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离婚案中实行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虽然是值得肯定的一种进步,但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真正摆脱伤害并不容易,而对施暴者进行惩处则更难。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在法律层面上大多无法获得认定,因为所有指证家庭暴力的证据,不但要确实可靠,而且要符合法律要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要获取这样的证据非常困难。
[典型案例]
家庭暴力取证难、难认定
海曙的张女士是带着伤参加离婚案的庭审的。她说这些伤都是被丈夫高某打后落下的。
张女士与高某2008年结婚,婚后不久,喜怒无常的高某就常常为生活琐事对妻子拳脚相加。做饭晚了要打骂,衣服洗皱了要打骂,电话打久了也要打骂。张女士几次原谅了他,但暴力仍然继续。去年春节过后,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高某就她受到的家暴作出相关赔偿。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医院的病例。高某说张女士身上的陈旧伤与他无关。海曙法院经过审查,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由于高某矢口否认,法院无法确认其与高某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张女士的离婚诉请和相关的财产分割要求,对家暴并未作出认定,因此,也谈不上什么赔偿。
张女士的举证为何没能被法院认定?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法院对家庭暴力案的介入相对滞后,对证据的要求非常严格。尽管张女士身上有伤,还有医院的诊断书,但这只能证明其确实曾被打伤,却不能证明是被谁打的。事实上,法院在审理时也确实碰到过另外一种情况,有当事人称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但最后发现其是由于其他原因受伤的。
这位法官认为,遭遇家暴后及时寻求妇联或者公安机关的救助,保留证据,这对事后的诉讼会有很大帮助。
男子亮血衣哭诉,家庭暴力受害者并非仅为女性
一种普遍的认识是,家庭暴力就是打老婆。其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非仅为女性。
38岁的李某来自江西,2003年与张某结婚,并在宁波安家。据李某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张某喜欢打麻将,开始只是“小弄弄”,但女儿出生后却痴迷于此,有时甚至一个礼拜连续打麻将,深更半夜才回家,对女儿也从不关心。为此两人天天吵架,由于李某生性老实,所以经常被妻子打骂。
法院庭审时,李某拿出了一件带血的睡衣,说今年春节前,双方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一下子砍在他肩膀上,血流如注。李某为此向派出所报案。但张某辩称,她虽然脾气不太好,但并没有打过丈夫。
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派出所留有李某的报案记录,但警方并未传唤张某,也没有作出处理意见。法院因此认为,如果李某妻子真的砍伤了他,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公安机关应对其作出处理,但派出所并未有这方面的处罚,因此,仅凭李某的诉说及一件血衣不足以证明张某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钟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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