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为了多分拆迁款、公公和儿媳结婚的那对夫妻吗?因为落户未果,他们将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法院,一审被法院驳回后,他们又上诉了。昨天,他们的诉请再次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老陈是梅墟街道上王村村民。去年7月至9月,他和儿子相继办了离婚手续。离完婚的第4天,老陈又和儿媳赖某闪电结婚。
老陈所在的上王村面临拆迁,他们这样做为的是能将赖某和孙女小陈的户口迁入上王村,可多获得10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利益。
完婚当天,老陈就向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提交了户口迁移申请,但因未提供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被拒绝受理。
为此,老陈等人将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不作为。江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老陈不服,又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高新区公安局据此告知原告需补齐上述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符合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昨天,宁波市中院终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胡珊通讯员贺磊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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