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 张晓庆 通讯员 上弦月)“禁止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李某”——近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首次在离婚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案件开庭审理前。
5月23日,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丈夫许先生离婚。起诉过程中,李女士不禁痛哭,称婚后多次遭许先生殴打,这次起诉离婚,很害怕许先生再对其拳脚相加。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防止许先生对其家暴,5月27日,李女士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在其提供了病历本、医院诊断证明、伤照、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后,5月29日,法院依法作出我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许某在离婚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前殴打、威胁李某。如果许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李女士的困境,是民事庭法官们一直想要破解的难题。”据民一庭庭长王磊介绍,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约300件,其中一半以上案件的当事人都曾提及对方对其实施过家暴,以女性占绝大多数。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公权力对于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基于不应过度干预家庭生活的原则,法院通常只能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能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由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由于不少受害人并没有维权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未及时报警、就医、收集证据。由于证据不充分,在离婚案件中,受害者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继而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请,往往难获支持。”王磊说。
而如今,一纸裁定书让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后至案件结案前能得到法律保护。今年5月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离婚诉讼被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以自己曾遭受、正在遭受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为由,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同时提交初步证据,譬如照片、被申请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等,法院审查后,可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来阻止可能发生的家暴行为。5月29日,区人民法院根据这一新意见,对李女士作出法律保护。
“这是个重大突破。”据王磊介绍,所谓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目的是要改变目前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的被动局面,即由事后的制止变为事先的预防和控制,并确保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以往,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往往只能等到家暴上升为刑事案件时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而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对全区类似的案例有着示范和指导作用。
编辑: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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