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达成协议
江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许老伯出具“遗嘱”时,他和汪涓还没有结婚,所以汪涓并不是许老伯的法定继承人。所谓的“遗嘱”,法律行为的性质应是遗赠。许老伯死后,受遗赠人汪娟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因汪涓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两个月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作已放弃受遗赠。况且,许老伯生前,股权已经被转让,不在许老伯的遗产范围内。因此,法院驳回汪涓的诉讼请求。
汪涓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宁波中院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许恒支付汪涓30万元股权转让款;从此双方就这笔股权问题再无纠葛。(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姜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