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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7月1日讯(实习记者张璐 舒芦丹 赵铭琦 傅钟中)“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哪怕帮妈妈洗洗筷子刷刷碗……”十几年前一首《常回家看看》唱出了多少老人的心声。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并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之中,但关于这一法律的更改引起网上和坊间的一片讨论。
记者为此在街头进行了随机采访,并走访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大家在肯定这一条款的美好初衷同时,也都对可行性提出了质疑。
老人激动落泪:说出了我们的心声
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记者在街头对路人进行了随机采访。今年64岁的李阿姨,在得知这一法律的实施后十分激动:“这是政府对我们老年人的照顾,可以让我们的小孩回来看我们。替我们说出了心理话。我早上听到了这个新闻的时候真的是十分的激动,我举双手赞成。空巢老人,真的是很寂寞的,而现在的年轻人生活又比较自我,给老人的时间真的很少。”李阿姨说到空巢老人的孤独时不禁眼眶泛红。
“这是政府尊老,爱老的表现。在听到这个新闻之后我觉得很欣慰,当然子女不回来我也不可能会去告他们,但是这至少是一个督促,给他们点压力。这个法律是政府对我们的重视。”现年68岁的王大爷笑着对记者说。
虽然,这则法律的颁布赢得了不少赞誉,但是争议依旧存在。鲍小姐是江苏人,在宁波打工,每隔半年回家一次,“当然回家看父母是孝心的表现,但是像我们这样工作很忙。不可能因为回家看父母就放下工作啊。而且孝心也不可能依靠法律来维系的,如果因为法律回家,连饭都不吃就走了,这样的就算常回家看看嘛?”
律师:缺乏配套,恐成空文
真正的孝心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依靠刻板的法律来维系,而在法律上关于“常回家看看”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的定义又是模糊的。记者采访了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的王寅华律师和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的杜晶律师,来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几次算“常”?
在谈到关于“常回家看看”,王寅华认为这部法律相对来说,指导意义大于操作意义。我国正步入老龄化社会,实践中,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空巢老人得不到关爱。现在很多人在外面打工,没时间回去。这是个客观现象,但空巢老人又很需要关爱,回去看看他们,和他们打打电话,陪他们说说话,这是他们精神上的需求。本来敬老爱老就是我们国家的传统美德,现在将这一点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出发点很好。
杜晶也认为,这部法律是社会法,相较于刑法、民法这些纲性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民法、刑法有明确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后,应该怎么做,但是社会法,结合了道德、政策、法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违法的话我们大家会采取倡导的方式,进行教育,而不是给予法律的制裁。
不过两位律师都表示,虽然不常看望老年人属于违法,但“不常”的“常”怎么理解,是一年一次,还是一年两次,还是一年十次,打电话是一年打一次,还是一年打两次,还是一年打十次,我觉得现在这个法律缺少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实施起来相当困难。
王寅华认为,“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的表述,太口语化,应当更加严谨。除了“常”的界定问题,他同时还提到,法律规定,60周岁以上才是老年人,我们的父母,没到60周岁,是不是就不用回去看望问候他们。这显然不可能。所以他觉得亲人都应该得到看望和问候。
探亲假、带薪休假……用人单位也得尽责任
在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提到的,用人单位、社会也成为了赡养老人的主体,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杜晶认为,从法律出发点看,肯定是带薪休假,相当于我们的年休假。既然是法律规定要给假期,公司就应该支持。这条法律要真正融入我们生活、真正实施,需要老年人组织、群众自治性组织,赡养人所在的单位,这三方共同来监督赡养人尽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一个道德义务,社会的压力,社会的监督性对法律的实施会更加有效。
父母起诉孩子不常回家,这不太可能
王寅华表示,新修正案第十八条出台,完全可以凭此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该会支持。但可能还是鼓励孩子常回家为主,现在父母非常体谅子女,在外打工不容易,也不想为子女增加负担。子女当然应该孝顺父母,常回家看看。所以这一出来,引起的争议很大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如说,法律规定一年必须回去十次,今年只回去九次,达不到这个线,你是罚款,还是拘留,这怎么操作,这都是和社会伦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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