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不只是一首歌。随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实施,儿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那么,到底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常回家”?如何监管?新法实施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案例>>>
老太起诉子女“常回家看看”
“我想起诉我的子女们,他们不尽赡养义务。”前段时间,江北法院立案庭走进来一名70多岁的老太太,打扮得清清爽爽。
老太太姓李,有4个子女,都不在身边。她独自住在江北的老房子,老伴去世有一段时间了。
李老太说,子女们很忙,平时很少去看她,她一个人住着太孤单,想让子女们经常去看看她。
这个要求让法官很为难,因为当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还未施行,让子女们付赡养费有法律依据,但让子女“常回家看看”没有依据,法院很难立案。
听说只能起诉赡养费,李老太急了:“我不差钱,我每个月退休工资有2000多元,子女们有时还会给我钱,我要钱有什么用?”
“如果非如此不可,那我起诉他们每个月付我30元赡养费好了,或者多少你们定,只要够上立案标准就可以。我只有一个要求,就是这笔钱必须他们每个月送过来,亲手交到我手上。”
法官联系了李老太的4个子女。
得知母亲在法院起诉自己“常回家看看”,4个子女都很尴尬,他们马上答应了母亲的要求,并让陈法官劝母亲回家。
在法官的劝说下,李老太最终打消了起诉的念头。
法官说,事后他还在马路上碰到过老太,她挺满足地说,几个子女比以前好多了,经常会跟她打打电话,偶尔也会带着孙辈去看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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