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间传言多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昨天终于靴子落地。“常回家看看”一如预期,被写入法律:子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会被视为违法。
然而,多久才算“常”,怎样才算“看”?“尚方宝剑”在手,法官又将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案例1 “我要子女来看我,赡养费几十元也行”
一道锁,四面墙,老伴去世后,这便成了李大妈生活的全部。守着空荡荡的家,她的内心倍感凄凉。几天前,她将4个子女一并告上了江北法院,只求孩子常回家看看。
李大妈今年七十有三,大女儿嫁到上海,很少回来。三个儿子虽在宁波,但因工作繁忙,很少回去看她,连电话也很少打。
李大妈说,本来子女有出息,她也很自豪。可老伴去世以后,她一个人“心里总是空落落的”。一天,她听隔壁邻居说起,他家儿女在外打工,条件不太好还经常记得买点菜来看看,这才触景生情,一气之下要告自己的子女“不来看望她”!
但这个案由,当时法院还不能受理,李大妈于是说:“那就要他们来付赡养费,也不是要他们给多少钱,多少你们随便写点,几十元钱也行。我只有一个要求,每月要让他们亲自送来!”
“我就是身边少个人说说话,”大妈说,自己身板硬朗,生活也能自理,不需要保姆照顾,加上自己每月2000多元的退休金,也够用了。有人建议她去养老院,她怕给儿子伤面子,总盼着他们来看她。“几个子女也不是不来看,只是不定时,有时一个电话又给叫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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