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物业、社区、派出所却全都无奈地回应“没办法”。为什么“没办法”管一管?因为确实无法可依。不是不想管这几条狗,但没有相应的法规这个“抓手”实在不行。我市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吗?绝对不是。其实早在2004年,我市即制定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只是时过境迁,这部法规的很多内容已经与现实脱节了。比如,这部地方性法规只将海曙、江东、江北列为限制养犬区域。但事实是,包括鄞州区在内,原先划定的“非限养区”已经是小区连片、高楼鳞次栉比,完全城市化了。若继续将这些区域划为“非限养区”,无异于“大脚穿小鞋”,不合时宜了。同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尽管有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区区数百元罚款对动辄可以花上数万元买狗养狗的人来说,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要使法律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在秉持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的法条作出与时俱进的修改,使其与现实相适应。否则,再好再严密的法规也难逃墙上挂挂、无法执行的尴尬。而相关的职能部门也只能“望法兴叹”,对现实生活中无论怎么说都构成对他人侵权的行为无能为力。
当然,具体到这件事情上,适时启动对相关法规的修改固然是第一要务。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若相关职能部门能真正感同身受地站在小区居民角度,千方百计为居民排忧解难,或许就不会脱口而出“没办法”三个字。要是社区、物业部门和派出所都能像昨天一样,带着诚心、耐心和真心,坚持不懈地与养狗业主做好沟通、协商工作,说不定此事早有圆满的结果了。
因此,在呼吁修改相关法规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准与管理水平也需同步提升。否则,即便法律法规再健全再完善,某些职能部门也会弃之如敝屣,从而让公众权利诉求无处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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