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的周老太(化名)身体状况一直不佳,3年前就被评定伤残等级为2级,偏瘫截瘫,需完全护理。去年3月,老人的儿子与宁波某公立福利院订立了一份养老服务合同。
入院之初,福利院曾对老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向其子女发出“特殊情况告知单”,提醒对方,老人存在骨折可能,老人的子女也在告知单上签了字。
去年11月,福利院工作人员在给老人擦身过程中,发现老人腿部受伤。经过医院94天的治疗,老人因年事已高且患有三级高血压不能进行内固定(外科手术),落下了7级伤残。
老人子女将福利院告上法庭,认为“一个年事已高行动能力基本丧失的老人,从常理来推断,都知道她不会无缘无故地就摔伤自己,肯定是护理过程中的某些行为使得老人受到伤害……”因此,提出残疾赔偿金、今后5年的护理费等费用共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方福利院对此并不认同。
法院昨天开庭此案,介于双方仍有调解意愿,此案尚在审理当中。
通讯员 徐露佳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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