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对于第一个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所以商家应该为穆先生办理退货。对于第二个法律关系,商场与穆先生之间的赠与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穆先生必须履行购买一定数额商品的义务,才能获赠相应的赠券;反之,则不能获得。穆先生依法要求退还有故障的商品,退货后,买卖合同便已解除,不再符合赠与合同附随义务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这一规定,商家同意给穆先生退货的同时要求对方退回赠券,可见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至于穆先生已将赠券消费,其实可以和商家协商退货,换回相关赠券。”
“我问了售后,他们不同意我退赠品。”穆先生说。该中心工作人员说。
昨日,记者询问了苏宁电器富邦世纪广场店工作人员,张女士解释说,由于顾客已经使用电熨斗、剃须刀多月,且没有出现质量问题,不享受“三包”服务。
最后,经调解,穆先生退回了创维电视机,又交了1000元钱。